网购普洱茶 "出生证" 不匹配如皋消费者起诉茶叶公司

如皋消费者李, 在总成本9.1万元, 在京东购物网站的一家茶叶店买了350盒普洱茶, 但发现包装上的正面和反面的生产许可证号码是不符合搜索许可证号码对于其他茶叶工厂来说, 另一个许可证号码不存在。在 "双 11" 前夕, 如皋法院对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初审判决, 被告上海茶叶贸易有限公司返回原告李裕, 在一定的支付9.1万元, 两名原告将参与350箱茶还给被告, 被告3倍赔偿原告驳回了被告的京东商城的索赔。

3月, 李谅解备忘录以共同出资, 并以李宁的名义从京东购物网站购买了上海茶叶贸易公司售出的350盒普洱茶, 单价260元/箱, 共9.1万元。收到货物后, 两人无意中发现, 产品内包装纸上标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qs532", 而负标签生产许可证号为 "qs530 ***", 而生产日期为标注为2008年3月8日。经过调查, 积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 相反的是云南昆明的数量, 另一家茶叶厂。

李谅解备忘录, 在一些想法, 产品涉及假冒生产日期, 生产许可证等问题,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条款, 然后上海茶叶贸易有限公司和京东商城和如皋法院一起,要求茶叶公司退还9.1万的货款并作出10倍的补偿, 要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例试验中, 试验报告发现该样品为普洱茶, 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如皋法院听说, 被告茶叶公司对茶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不一致的情况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也未能证明产品的真实性, 标明的货物的生产日期, 符合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 "欺诈", 应承担3倍的责任。被告, 茶叶公司, 有权在赔偿后从生产者或其他卖方收回。

根据被告京东商城提交的证据,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对卖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审查, 并提供了商家和制造商的信息, 以及证据证明纠纷发生后, 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处理。因此, 原告要求京东商城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不支持几项索赔。总之,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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