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古城茶树保护条例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临沧古城茶树保护条例于2016年8月30日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并由第十二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云南省国会于 2016年9月29日, 特此宣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临沧市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临沧古城茶树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0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大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会议核准)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为了有效保护古代茶叶资源, 规范古茶树的经营活动, 促进古代茶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城市实际,本规例的制定。

本规例所指的古茶树,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100年来栽培的茶树树种。

栽培古茶经县 (区) 人民政府组织专家鉴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坚持优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五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将古代茶叶保护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开发古茶叶养护、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规划。

第六市、县 (区)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区的野生

茶树保护管理;市、县 (区) 茶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区古茶树的栽培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县 (区) 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做好古代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茶树根据各自的职责。

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茶树的保护和管理。

村 (居) 人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协助做好古茶叶保护管理领域的工作。村委会可以发展侵占保护古茶树。

古茶树主、经营者对古茶树的保护和管理负有责任和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报告古茶树的破坏情况。

第八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代茶叶保护专项基金, 列入年度预算, 用于保护、管理和使用古代茶叶。

第九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保护和管理补偿机制。

第二章古茶树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是对古茶树的保护, 由公园界定保护, 单株上市保护和分类保护。

(一) 县 (区) 的古茶树保护园和实施单株植物上市保护的古茶树, 经县 (区) 人民政府确认, 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出版或撤销; 或

(二) 经市林业行政部门和市茶叶管理组织会同有关县 (区) 人民政府确认, 跨县 (区) 古茶树保护园。政府;

(iii) 对古茶树的分类保护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一是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和茶叶管理组织设计的古茶树保护标志, 由县 (区) 人民政府生产和设立。

第十二市、县 (区) 人民政府在保护和管理古茶树方面有以下职责:

(a) 对古茶树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检查;

(b) 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 规划和建设古茶树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

(四) 发展古代茶叶养护管理和使用相关技术培训;

(e) 计划搬迁住宅、加工及其他建筑物, 以影响古茶园内古老茶园的生长环境。

第十三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代茶叶数据库、档案、产品物理图书馆, 建立古代茶树种质资源育种基地。

第十四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古茶树的业主和经营者在栽培的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根据技术规格、标准对古茶树厂及其使用情况;

(b) 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和施用有机肥的植物;

(iii) 美化和净化古茶园公园的环境。

第十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古茶树非法采伐、移栽和运输;

(二) 砍伐树木采摘古茶叶、花卉、水果等;

(iii) 古茶树的 Huagen 和脱皮;

(iv) 砍伐古茶树; 及

(五) 使用杀虫剂、肥料和生长调节剂, 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

(vi) 在古茶树保护园内倾倒、堆放家居垃圾及其它废物; 及(七) 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

(八)其他对古茶树有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并赔偿损失:

(a) 古茶树的移植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有公共利益;

(二) 建造新的 (建造的) 建筑物;

(三) 建设旅游项目;

(四) 采石、挖砂、取水、土壤提取、探矿和采矿;

(五) 进行科学研究、调查、教学实践、电影和电视拍摄。

第三章古茶树的利用

第十七古茶树的使用应尊重古茶树主的意愿, 维护古茶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利用古茶叶扶持政策, 促进古代茶叶产业等产业的整合与发展。

第十九使用古茶树, 鼓励和支持以下行为:

(a) 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 注册地理标志认证商标;

(二) 对古茶树的养护和科研投资;

(iii) 投资兴建古茶树种质资源库, 培育基地的种质、茶园、农民专业合作社;

(iv) 利用古茶进行交流合作, 发掘古茶历史文化, 打造古茶山水品牌;

(五)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 合理开发古茶叶资源, 培育古茶树资源, 利用产业链, 提高产品竞争力市场。

第二十、使用古茶, 可采取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转让等手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市、县 (区) 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制止违法行为, 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a)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节的第一和第二条规定, 没收伐木工具、实物、非法收入及每株6000元或以下的罚款3万元;

(b) 违反本条例条文的第十五及第四部, 罚款500元或以下2000元; 及在严重的情况下, 罚款2000元及少于1万元; 及

(c) 违反条例第十五、第五和第六条的规定, 责任

情节严重的, 罚款200元以下, 低于1000元;

(d) 违反本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该命令须予恢复及更正, 而每项证明的罚款则为1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由市、县 (区) 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判处2000元, 每株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第十六至第四款的规定的, 由市、县 (区) 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土地资源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和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项, 市、县 (区) 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制止违法行为, 并判处200元或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涉及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 在古茶树制品经营活动中掺杂、假冒, 经市、县 (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惩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古茶树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偏袒, 对古茶叶造成危害, 由单位或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

第二十八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城乡建设

规划区、风景区的古茶树养护, 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