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的旧式纠纷和庆祝活动的相对性是什么?

中社新闻 (杨阳)

8月27日下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高丽、云南易武茶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易武公司) 和上诉人西双版纳、青茶业有限公司举行公开听证会 (被称为西双版纳和青公司, 与清 (北京) 茶叶有限公司 (原北京盛世青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高丽、义乌、青公司起诉初审法院, 称西双版纳与公司、盛世、青公司未经原告许可, 在销售茶叶产品时与原告 "商标一"、"商标二" 等商标类似标识, 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进行虚假识别, 构成了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法侵权。由于其销售范围极广, 利润非常高, 恶意也很明显, 所以要求命令第二被告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和经济损失赔偿, 合理支出共20人10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使用 "同一场庆祝和普洱茶"、使用 "三号商标"、"第四商标" 和 "龙马图标" 的店内使用被侵犯的 "商标一"、"商标二" 等商标为独家西双版纳、盛世店门口的注册商标权利, 应当承担制止侵权和赔偿的责任。因此, 西双版纳和京公司、盛世公司和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西双版纳和庆格公司赔偿高丽、义乌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盛世与清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盛市京清公司、西双版纳公司、庆安公司赔偿高丽、义乌和清代公司合理支出 133 000 元, 驳回了高丽、义乌和清公司的其他索赔。

各方不服案一审判决, 高丽、义乌、清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称西双版纳与该公司、盛世和青公司恶意侵权明显, 影响广泛范围内, 利润数额巨大, 高丽、义乌、清公司一审要求赔偿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得到充分的支持。因此,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第二和第三, 依法对西双版纳和青公司、盛世和清公司赔偿高丽、义乌和清代公司的经济损失19842000元,合理支出158000元。

西双版纳和京青 (北京) 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称西双版纳和京青 (北京) 公司使用的标识源于历史上古老的 "同一场庆祝活动", 也是第二家公司享有 "五商标"、"商标六" 等商标的权利, 早在高丽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同时, 就已开始使用 "龙马图形", 多年来一直在相关商品中获得非常信誉高, 形成了稳定的联系, 没有高丽、义乌和清公司涉嫌侵权, 所需的赔偿也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减刑了对高丽、义乌和清公司的全部驳回索赔。

"同庆典" 是著名的老名普洱茶, 一直是云南最大的茶馆之一, 战后等原因长期停止使用。本案当事人不是历史上 "同庆典" 茶馆相关的权利人, 而是注册了 "清" 系列商标, 双方有悠久的争议历史, 有不少商标行政和民事侵权纠纷。在审判过程中, 双方就属商标、侵权事实认定、赔偿金额、合理成本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目前,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