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江古茶树保护条例

第十三在古代茶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合理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奖项。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在两年的采摘、收购、加工、销售 "蟹脚", 没收的种类, 您也可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b) 违反规则第十二 (a) 条, 没收有形物品可被罚款500元或以下5000元。

(c) 违反规则第十二 (二), 非法砍伐树木的树木应可没收非法收入, 并处以砍伐森林价值3倍以上的罚款1倍, 并下令砍伐森林采伐, 以返回到原来的状态, 罚款1000元以下100元。

(d) 违反第十二节 (iv) 条, 没收有形物品可被罚款20元或以下200元。

(e) 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修理或补偿损失一段时间, 也可50元或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第十二条第 (八) 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罚。

第十五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处罚。

(a) 违反规则第十二 (iii), 如果建筑物竖立或建造, 负责建设自治县的行政部门应当下令拆毁, 并处以至少100元或500元以上的罚款, 土地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令赔偿损失, 并处以50元以上或500元以上的罚金。

(b) 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 自治区环境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罚款至少10元或少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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